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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应考虑人工林经营权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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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订应考虑人工林经营权保护

年12月22日,由我国林业界第一个草根林业行业协会“广西人工林种植行业协会”主办的首届“现代人工林经营环境论坛”在广西南宁成功召开。

论坛以“经营主体新常态:突破经营困境助推人工林可持续发展”为主题,邀请了北京大学、南京林业大学、国家林业局、中国林科院的有关专家学者和领导出席,并获得广西林业厅、广西林科院的大力支持,吸引了国内外重点科研单位、人工林投资商、服务供应商、农林合作社、造林大户等多人参加。“中国需要发展人工林,但目前国家对提高林产品生产能力的扶持政策不足,打压管制严重。”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徐晋涛在论坛上发言表示,林业政策体系调整方向,应该是限制性政策退出,鼓励性政策引入。

“年国内原木总消耗量约2.3亿立方米,其中三分之二靠进口。预测到年原木总消耗量到3.5亿立方米。按目前国内人工林的发展,届时约可供给2亿立方米,仍有1.5亿立方米需要进口。”徐晋涛说,中国对热带发展中国家木材的进口,使得这些国家遏制森林退化的努力打了折扣。很多国家都希望中国能减少木材进口,这就要看中国能否大幅提高木材生产能力。要提高木材生产力,须重新学习“林业分工论”,要会用10-20%的林地生产80-90%的木材,来保护80-90%的森林。


  

广西林业厅党组成员、广西林科院院长安家成介绍,在我国计划经济年代,人工造林事业基本上是国营林场一统天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林业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社会对木材需求的大幅度增加,各种资金争相进入人工林种植行业,非国有林业企业正逐渐成为人工林经营中的重要主体。


  

据广西人工林种植行业协会数据统计,广西的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社、造林大户和林农的桉树人工林面积占整个广西万亩桉树面积的87%。协会秘书长兰樟仁表示,在修订《森林法》时应充分考虑这部分主体的法律定位,并以法律条文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在人工林经营过程中,由于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不完善,和地方在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偏差,衍生许多不依法行政的问题,致使林业企业面临诸多困境无法逾越。”兰樟仁认为,在《森林法》中明确人工林经营中“森林经营方案”的法律效力,应是林业政策改革的关键措施之一。

  

““《森林法》的立法宗旨是提供林产品和保护森林生态,它应该是森林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法,但现行的《森林法》条款的适用范围仍然只是林业的经营问题,而没谈保护。”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院长张红霄认为,林业部门应该给人工林经营者发的是《林木所有权证》,因为真正采伐的是林木,跟土地使用期限无关。同时要严格按照合同对经营权进行保护。


  

在论坛上,来自各地人工林经营者讨论了在日常经营中面对各种各样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大多发生在林木收益时期,主要表现为非法堵路、强收过路费、盗伐、强买强卖等,给经营者造成了很大困扰。


  

安家成提出,当前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乱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比如由于采伐限额管理不完善而衍生出不当收费,这些现象亟待整改。徐晋涛也指出,林权纠纷严重、政策环境不稳定、存在很多限制性政策、存在大量寻租行为、乱收费现象严重,是我国私人部门投资发展林业面临普遍问题,需要在立法、执法环节加以改善,“需要司法作出非常大的调整”。

  

“政府的功能只是向经营者提供信息,在这次的《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意见》当中也特别提到了这点。不断增加名目繁多的各种服务费,实际上违背了政府的功能。”张红霄说。


  

“广西人工林种植行业协会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激发社会活力”的产物,也是党中央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四类社会组织之一。”广西人工林种植行业协会会长卢乃流表示,协会宗旨之一就是推动我国人工林生产经营政策和科学技术普及,举办这次现代人工林经营环境论坛也是希望协会能成为连接人工林种植者、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公众的桥梁,切实维护人工林种植者的合法权益。

论坛最后还安排了林业行业领军人物对话:由协会创会会长董汉民博士主持,对话金桂林业总经理刘杰峰、洲际林业副总李林、斯道拉恩索广西董事总经理勃朗登先生、FSC中国CEO马利超和绿拓林业罗盼等,就林业行业现在存在的问题和深刻的社会矛盾等展开了深度对话和探讨。

广东人工林种植者协会筹备会会长卢展鸿先生带领广东种植者代表参会并和挂关系协会会长卢乃流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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