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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法律知识之三十一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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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和防范疫情紧急措施。疫情防控阻击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共同守德遵法。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一些问题,从法律角度予以分析解答。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危害公共安全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1)行为重的,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

(2)行为轻的,则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

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上述《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九)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来源:青海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供稿:青海言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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