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泽
深泽县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深泽县人民法院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深泽县公安局
深泽县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保障深泽县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安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全县政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患有或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和无症状感染者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者不服从管理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治疗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拒绝执行县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不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疫情防控期间,被检查人员必须服从防疫检查点实施的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封闭管控等措施,不听劝阻、制造事端、拒不配合的,视情节予以治安管理处罚;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配合检查的,或者阻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庙会等聚集活动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6.威胁、辱骂、伤害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医护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村(居)委员会工作人员和其他群防群控人员的,视情节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确诊、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贻误诊治或者交叉感染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未经卫生医疗部门批准,擅自转移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病人,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新型冠状病毒疫苗,非法销售新型冠状病毒疫苗,利用网络散布售卖新型冠状病毒疫苗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或相关药品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
10.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废物或其他有害物质,情节较轻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打击涉疫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1.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依法打击涉疫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3.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盗窃、聚众哄抢、抢夺、毁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15.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
十八、其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河市人民法院
三河市人民检察院
三河市公安局
年11月4日
临西县
临西县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临西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依法打击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将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相关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现通告如下:
一、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不按要求如实主动向所在单位、村(社区)或乡镇报告自己的重点疫区行程史、接触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人员情况,刻意隐瞒曾途经疫区的经历,拒绝接受检疫、隔离,肆意接触他人,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被确定为疑似病例患者、密切接触人员、次密接触人员、次次密接触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或隔离期、观察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地点、医学观察的。
三、从境外和疫情高、中风险地区以及疫区城市等重点地区返(来)我县人员,故意隐瞒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不按规定主动登记报告,在工作人员流调时不如实报告行程、拒不配合工作人员排查、电话问询等流调工作的。
四、拒不配合核酸检测、疫情排查、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行程码、场所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或以侮辱、威胁、伤害方式阻挠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编造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等证明文件的。
八、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拒不执行停业、休市、禁止通行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违反规定组织群体性聚集、聚餐、娱乐以及商业活动,可能造成重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不听劝阻,阻碍执行公务的,拒不执行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规定、要求、通告的。
九、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编造与新冠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随意倾倒、遗弃或者违规处置含有新冠病毒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的。
十一、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二、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涉及民生的生活用品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防护帽、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十四、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五、药店发现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接触史人员或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腹泻、嗅(味)觉减退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患者,未报备或未及时报备的。
十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按规定操办红白喜事,可能引起疫情传播风险的。
十七、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八、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临西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的通告及政府相关决定和命令,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有力有序开展。同时,请广大人民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