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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2 1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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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01月,一场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破坏了我国许多家庭欢度春节的和谐气氛,更使许多旅游者外出旅游的计划取消。自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于年01月24日发布《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明确要求“即日起,全国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直接宣布全国旅行社进入“停摆”状态。这不但让旅行社无法获取年春节档期利润,并面临严峻的经济压力,个别旅行社甚至还因此面对裁员、结业等考验。

许多旅游者不但出游计划落空,甚至还产生不菲损失。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无需对旅游者的损失承担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相关司法惯例,旅行社必须提供相关损失证明方可免责。

为协助旅行社了解相关证据规定,避免不必要损失,本文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出明晰,并简要介绍相关应对措施,以供参考。

一、提高收集证据意识,迫在眉睫

首先,由于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在总体上仍属于初级阶段,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我国旅行社在公司化及法治管理方面相对滞后。

其次,我国旅行社发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政策而生。除“非典”时期以外,我国旅行社行业发展可谓“一帆风顺”,并未曾遭遇过如此大规模的不可抗力事件。旅行社在应对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诉讼问题时,意识及防备均较其他行业逊色。

最后,由于我国旅游行业涉诉案件及纠纷较其他行业少,旅行社经营者法律意识薄弱,以及部分旅行社因担心旅游者向旅行社管理部门投诉,或担心影响旅行社声誉,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宁可对旅游者无理要求妥协,也不愿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在旅游合同纠纷零星发生,以及旅行社尚有利润的情况下,旅行社仍可承受,但本次新型肺炎疫情让全国旅行社的旅游团队均取消,若继续以此方式处理旅游合同纠纷,恐怕没有旅行社能够承受得起。因此,提供收集证据意识,已是各大旅行社迫在眉睫的大事。

二、规范操作流程,刻不容缓

首先,如前所述,因部分旅行社在公司化及法治管理方面相对滞后,不重视旅行社有关销售流程的规范化工作。甚至,部分旅行社经营者因担心销售收入原因,对销售人员不规范的工作行为过度纵容,致使销售人员“挟天子而令诸侯”,经常出现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挪用旅游团队费用,以及坏账的发生。同样,在旅行社尚有利润的前提下,上述问题尚可暂时姑息,但对于经历过新型肺炎疫情的旅行社而言,继续纵容无异于自杀。

其次,虽然绝大多数旅行社均以公司制形式经营,但除部分大型旅行社外,基本上我国旅行社均为“一人堂”、“夫妻店”,或“兄弟店”模式经营。旅行社经营者个人直接掌控企业财务控制权,对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不重视,对相关财务风险意识不强。导致经常出现以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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