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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8/19 21:21:00
儿童白癜风的早期症状 http://m.39.net/pf/a_4595546.html

前言

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省司法厅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根据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中共临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守法普法协调小组、中共临汾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临汾市司法局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审时度势,深刻认识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迅速行动,强化责任担当,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贯彻落实好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号召全市各级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认真做好安全稳定、普法宣传、科学预防等各项工作。为了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一新型疾病的认识和理解,我们收集各方资料,编辑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普法宣传电子读本》,从领导小组公告、防控常识、法律常识、以案释法、咨询电话、就诊地点等方面进行汇总,以电子书的形式发放各级各部门,为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

年1月29日

目录

1.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2.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常识

l认识冠状病毒

l做好重点防控

l注重个人防控

3.新型冠状病毒涉及的30个罪名

4.以案释法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5.临汾市发热门诊及市卫健委委机关24小时值班电话

(一)

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临汾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公告

来源:临汾司法

中央、省市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部署安排,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全市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省委、省政府启动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一级响应。

二、取消各类群众性文化活动和人员集聚活动。暂停开

放景区景点及各类场馆。

三、设立交通站卡,对过往车辆、人员进行严密排查登

记。乘坐公共交通的司乘人员及乘客必须佩戴口罩。

四、面向社会收集疫情线索,受理电话为疫情防控总值

班室-。鼓励提供有关发热病人、疫区来临人员,特别是武汉方向流入人员的信息线索。

五、改变传统过节方式,尽量减少外出,外出要佩戴口

罩,尽量避免聚会聚餐。

六、各类工矿企业要推迟复工复产,减少人员聚集。

七、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对公共场所严格开展防疫消杀,家里要常通风、勤打扫。要关闭活禽活畜交易市场,禁止活

禽活畜运输流通。

八、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保持物价稳

定,严禁借机哄抬物价。

年1月25日

(二)

新型冠状病毒防控常识

l认识冠状病毒

l做好重点防控

l注重个人防控

一、认识冠状病毒

1.什么是新型冠状病毒?这种病毒为什么会流行?

此次引起流行的冠状病毒为一种变异的新型冠状病毒(β属),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nCoV。年1月10日,第一例-nCoV基因组测序完成,之后相继有5个样本的病毒基因组序列公布。

由于冠状病毒发生抗原性变异产生了新型冠状病毒,人群缺少对变异病毒株的免疫力,所以可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流行。

2.哪些人容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人群普遍易感。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在免疫功能低下和免疫功能正常人群均可发生,与接触病毒的量有一定关系。如果一次接触大量病毒,即使免疫功能正常,也可能患病。对于免疫功能较差的人群,例如老年人、孕产妇或存在肝肾功能障碍人群,病情进展相对更快,严重程度更高。

是否感染主要取决于接触机会,并不是抵抗力强的人群感染的风险就会更低。儿童的接触机会少,感染的几率低;同样的接触机会,老年人、有慢性病的人以及抵抗力差的人感染几率更大。

3.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播途径有哪些?

主要传播途径是经飞沫传播、接触传播(包括手污染导致的自我接种)以及不同大小的呼吸道气溶胶近距离传播。

医院收治病例多数有武汉华南海鲜市场暴露史,部分病例为家庭聚集性发病,医务人员感染风险高。从现在定义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推断,近距离飞沫传播应该是主要途径。

4.新型冠状病毒会人传人吗?

目前,95%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都跟武汉有关系,去过武汉,或者从武汉来。从一些聚集性病例的发病关联次序和医务人员感染的情况判断,人传人的特征十分明显,且存在一定范围的社区传播。

5.什么是密切接触史?

与病例(观察和确诊病例)发病后有如下接触情形之一者:

(1)与病例共同居住、学习、工作或其他有密切接触人员;

(2)诊疗、护理、探视病例时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医护人员、家属或其他与病例有类似近距离接触的人员;

(3)病例同病室的其他患者及陪护人员;

(4)与病例乘坐同一交通工具并有近距离接触人员;

(5)现场调查人员调查后经评估认为符合条件的人员。

6.为什么要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14天?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潜伏期平均在7天左右,短的在2~3天,长的10-12天。

目前对密切接触者采取较为严格的医学观察等预防性公共卫生措施十分必要,这是一种对公众健康安全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参考其他冠状病毒所致疾病潜伏期、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相关信息和当前防控实际,将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定为14天,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居家医学观察。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早期症状有哪些?如何识别和判断?

一般症状:发热、乏力、干咳、逐渐出现呼吸困难,部分患者起病症状轻微,可无发热。

严重者: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出凝血功能障碍多数患者为中轻症,预后良好,少数患者病情危重,甚至死亡。

8.你知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的胸部影像学特征吗?

早期呈现多发的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甚至“白肺”,胸腔积液少见。

9、如果接到疾控部门通知,你是一个密切接触者,应该怎么办?

按照要求进行居家医学观察,不用恐慌,不要上班,不要随便外出,做好自我身体状况观察,定期接受社区医生的随访,如果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临床表现,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在其指导下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排查、诊治等。

10、目前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有无特效药物和疫苗?

目前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没有特效抗病毒药物,治疗以对症、支持为主。避免盲目或不恰当的抗菌药物治疗,尤其是联合应用广谱抗菌药物。

针对新疾病,并无现有可用疫苗。开发新疫苗可能需要若干年时间。

1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如何治疗?

(1)卧床休息、加强支持治疗,注意水、电解质平衡,维持内环境稳定;

(2)根据病情监测各项指标;

(3)根据氧饱和度的变化,及时给予有效氧疗措施;

(4)抗病毒治疗:目前无有效抗病毒药物;

(5)抗菌药物治疗:加强细菌学监测,有继发细菌感染证据时及时应用抗菌药物;

(6)中医药治疗:根据症候辨证施治。

二、做好重点防护

1.室内空气地板如何消毒?

消毒皮肤用酒精(75%);

餐具奶瓶要煮沸(℃);

太阳光线能杀毒,勤晒衣物和被褥;

室内通风很必要,别因怕冷紧闭窗;

高锰酸钾(5‰)能杀毒,适合餐具和蔬果,浸泡1分钟洗净,清洗一遍即可食;

漂白粉能杀菌,擦桌洗地用处大;

含氯消毒液效果佳,稀释之后直接洒,避开食物和瓜果,墙面地板擦一擦。

2.疫情防控戴什么口罩才有用?

3.如何正确佩戴口罩?

(1)颜色深是正面,正面朝外;

(2)带金属条的部分在口罩上方,不要带反;

(3)双手压紧鼻梁两侧的金属条,尽量贴紧鼻梁;

(4)向下拉伸口罩不留褶皱,完全盖住口鼻。

(5)选择大小合适的口罩,避免口罩与脸部形成空隙。

4、洗手在预防呼吸道传播疾病中的作用?

手部接触所涉及的传播途径包括经水、食物传播,血液、血制品传播,空气飞沫传播、消化道传播、直接或间接接触传播。研究表明,正确洗手是预防腹泻和呼吸道感染的最有效措施之一。(节选自湖北科技出版社《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手册》

5.你知道正确的洗手方式吗?

简单记法:“内外夹弓大立腕”

第一步(内):洗手掌流水湿润双手,涂抹洗手液(或肥皂),掌心相对,手指并拢相互揉搓;

第二步(外):洗背侧指缝手心对手背沿指缝相互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第三步(夹):洗掌侧指缝掌心相对,双手交叉沿指缝相互揉搓;

第四步(弓):洗指背弯曲各手指关节,半握拳把指背放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第五步(大):洗拇指一手握另一手大拇指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第六步(立):洗指尖弯曲各手指关节,把指尖合拢在另一手掌心旋转揉搓,双手交换进行;

第七步(腕):洗手腕、手臂揉搓手腕、手臂,双手交换进行。

6.医护人员如何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传染?

(1)严格执行手卫生,消毒隔离要到位,个人防护莫轻视;

(2)接触患者戴口罩,摘戴前后手卫生;

(3)进入离开诊室时,正确穿脱隔离衣;

(4)口罩定期要更换,2到4小时换一次,被污染后立即换;

(5)密切接触患者时,戴乳胶手套、面屏或护目镜,必要时穿防护服及佩戴呼吸头罩;

(6)医院做好病室管理、环境消毒和废弃物管理。

7.什么情况下应洗手和(或)使用手消毒剂进行卫生手消毒?

(1)接触病人前;

(2)清洁无菌操作前,包括侵入性操作前;

(3)暴露患者体液(血液、尿液、分泌物等)风险后;

(4)接触患者后;

(5)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包括周围的医疗器械、用具等物体表面)后;

简单记法:两前三后;

三、注重个人防护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措施是什么?

l隔离:医院隔离;

l标准预防措施;

空气传播预防措施;

接触和飞沫预防措施:勤洗手,出门戴口罩;

l房间通风换气;

清洁、消毒:新型冠状病毒对热敏感,56℃30分钟、75%酒精、含氯消毒剂、过氧化氢消毒液,氯仿等脂溶剂均可有效灭活病毒。

2、居家医学观察期间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1)家庭内应配备必要的消毒剂和个人防护用品,家庭成员和实施医学观察的人员要做好个人卫生防护、尽量减少接触。

(2)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单间居住;减少与共同居住者的接触机会;家庭内保持通风。其使用后的卫生间做好必要的清洁和消毒工作。

(3)医学观察对象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外出时要戴好口罩,避免到人群聚集的场所。

(4)每天早晚各测量1次体温,做好记录。

3、转运及上报流程

转运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转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和疑似病例应当选用负压救护车进行转运,救护车内同时应配备全套防护用品及简易呼吸器等急救设备。如果没有负压转运车,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遇有发热、咳嗽病史,应首先考虑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优先调派专门从事发热转运的救护车组实施转运。同时应优先转运卫生行政部门指派的疑似和确诊病例转运任务。一旦发现疑似病例在等待转运的同时,给予单间隔离,并同时按甲级传染病上报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三)

新型冠状病毒涉及的30个罪名

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与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控制。年非典期间,两高紧急出台司法解释,严厉打击疫情灾害期间涉及30个罪名,请大家务必知晓:

一、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三、四、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六、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八、九、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十、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十一、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二、诈骗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三、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十四、十五、十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十八、十九、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二十、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一、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十七、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二十八、二十九、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三十、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8号

为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犯罪活动,保障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就办理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突发传染病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第十五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有关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对于有自首、立功等悔罪表现的,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灾害。

(四)

以案释法之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牵动着人民群众的心。但有极个别人或因一时糊涂或因利益驱动,在网络上炮制、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一定范围内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引发恐慌。小编为大家搜集到如下案例,呼吁广大人民群众从权威渠道获取信息、规范网络言行、科学防控疫情,坚决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案例1:(来源:“美丽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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